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异5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2R04R。
法定代表人:何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河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3560708648T。
负责人:刘安平。
被执行人:绵阳市泰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家镇绵阳河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精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五区永德楼A区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唐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河平管委会)与深圳市精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泰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河北—**工业园区管委会给深圳市精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处张贴了《公告》,异议人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路公司称,异议人是案涉项目合法的施工单位,在未得到补偿和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收回土地、拆除已建工程和设施等强制执行措施,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依法请求:中止(2021)川07执1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川07民初320号民事判决,载明“……二、被告深圳市精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泰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领取本案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返还河北—**工业园区管委会给深圳市精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该土地约50亩,四至界限为:东邻空地,西接园区9#路,南靠园区1#路,北至四川亚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并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河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21年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精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泰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在案涉需返还的土地处张贴了《公告》,限其“在公告张贴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占用土地上的设施、清除杂物,并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工业园区管委会返还所占用的土地”。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工业园区管委会移交了案涉土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行拆除地上设施、清除杂物,垫付相关费用。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川07民初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返还土地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并于2021年3月18日签发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异议人提出本案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执行程序已于2021年3月18日因执行完毕而终结。异议人新路公司针对本院执行行为的异议系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所提出,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受理审查。
综上所述,新路公司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立冬
审 判 员 吕茂昕
审 判 员 汤 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之
书 记 员 李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