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延安市枣园路;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川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生效的(2019)陕0622民再1132号判决,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执行款2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延川县河东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延川县河东社区外贸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耀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