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15417号之二
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600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蓝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海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琼0106民初15417号民事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海南蓝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海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652元。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4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24)琼0106民初15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南蓝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1027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2701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案件已经生效,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责任,要求解除对其的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6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