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30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