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31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