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31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