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30民初318号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系员工,住四川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