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083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0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坤盛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坤盛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