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0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56064M。
住所地:延安市黄龙县水磨坊小区4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原告***与被告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得到履行,故依法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