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573号之一 原告:***,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 被告: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56064M。 住所地:延安市黄龙县水磨坊小区4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原告***与被告延安立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得到履行,故依法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