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035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996,系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指派。
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梅园社区**路1003**大厦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224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4287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