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梅园社区**路1003**大厦71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无责任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大鹏新区法院,深圳市辖区内并没有大鹏新区法院,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当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3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