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218号
原告:***,男,侗族,住所: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侗族,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