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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218号 原告:***,男,侗族,住所: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侗族,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东筑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