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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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
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567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乡县骆家坝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30928.8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该案生效的裁判能够顺利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乡县骆家坝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30928.80元。
财产保全费267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员张瑜廷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员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