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4民初567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蒲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成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蒲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蒲成的起诉。
审判员张瑜廷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