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3财保110号
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966.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5966.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