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3财保110号 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966.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宝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5966.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