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26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金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3387569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5年9月22日,汉族,住眉县。 申请执行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4)陕0326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35314元并分期给付。二、上述款项,若被执行人任一期逾期付款,则应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且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11483.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985314元及利息和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11483.5元,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23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因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款,本院转申请执行人宝鸡信佳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2056.2元。若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326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