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县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26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眉县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3)陕0326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眉县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977398.19元;(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2020年8月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7898元。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326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