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3806号
原告:宝鸡鸿鑫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不详。
原告宝鸡鸿鑫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鸿鑫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鸿鑫瑞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