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91民初102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楼40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普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婕,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
第三人:珠海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工业区金桥大厦第4层K区。
法定代表人:田西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湘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担保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开始按月息贰分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第三人对以上诉求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90000元。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聂斌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赖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