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1327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34378U。
法定代表人:郭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东省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水闸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0355A。
法定代表人:廖建国。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买卖合同:
2016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14BB-1410429《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流泵等产品,合同标的为280677元;交货期限为2016年5月10日前到货;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84203元,产品到达货到地点时支付合同总额的65%即182440元,余款5%即14007元在2017年5月10日前付清;被告不能如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履行情况: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支付了30%预付款84203元,2018年3月6日支付了100000元,2021年8月27日支付了96474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2802.61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以本金96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为147605.22元,按50%优惠计算约为73802.61元,实际诉请的金额比减半后的金额再少3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能依约如期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1‰的计算标准过高,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现原告主动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2802.61元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802.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元,由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迳付给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晓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