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169号之一
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锦界镇瑶渠村郝家圪捞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C5Q4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迎宾街道迎宾广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8365375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24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保全费2537.5元,共计6217.5元,由原告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