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683号
内蒙古茂裕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茂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执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茂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给付混凝土款26254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8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陕08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停止支付,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提取上述工程款中26254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茂裕商贸有限公司25870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8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款项,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故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