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2477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后河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环城路东中环国际1幢1单元601号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保全费641元,以上两项共计1318元,由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