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4892号
原告:***,男,1946年4月13日出生,住**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男,1980年5月18日出,住**京市房山区区。
被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冬,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