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0582号
原告:***,男,1946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系原告***之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冬,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北京华创星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开古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桑淑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淑英,女,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告:北京燕山祥顺聚氨脂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桑淑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淑英,女,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告:北京华创石化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
投资人:桑淑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淑英,女,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燕,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燕行同盛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创星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祥顺聚氨脂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石化机械配件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 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