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7469号 申请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群岗耀岭大园村(土名:高顶尾)***关柏吉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7P43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二期14号楼1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9220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77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77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