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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8民初215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对原告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508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508民初2150号的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的“(2021)苏0508民初2150号”补正为“(2022)苏0508民初2150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