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辖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二期14号楼1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9220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群岗耀岭大园村(土名高顶尾)***关柏吉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7P430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74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将涉案票据背书使用,表明上诉人已经支付相应货款,并且双方均同意使用票据方式进行付款,因此本案应为票据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根据票据纠纷案由确定管辖法院。据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主张,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依据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铝板购销合同》的约定:“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争议的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而案涉合同的甲方为被上诉人佛山市豪林瑞那斯幕墙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