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8执2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255RB22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邱舍工业区沿港路与沿海路连接处东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92206,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二期14号楼1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RHMNH5U,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玉皇庙镇马刘庄村0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YX8546H,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26号八号楼二楼824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允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508民初21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郓城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为50万元。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车辆、户籍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 (1)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案已于2022年7月1日冻结,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7028.01元,提取本案执行费7400元后,余款退付申请执行人; (2)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支付宝账户可供执行; (3)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可供执行; (4)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付通(微信)账户可供执行; (5)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6)各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其他企业信息; (7)各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 (8)各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9)各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得社保财产可供执行; (10)各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得公积金开户信息; 3.执行中,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至苏州崔丝塔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胥江路××楼××亦未找到财产线索。 4.2022年8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财产查询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费7400元执行到位,执行标的执行到69628.0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各被执行名下除已扣划的存款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8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