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天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05民初19858号 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用66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6万元为基数,按LPR四倍即年利率14.8%,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9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宣传片制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揽制作业主方为南宁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制作的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宣传片1条,合同约定的制作费用为22万元。2019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宣传片制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揽制作业主方为南宁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制作的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宣传片3条,合同约定的制作费用为8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制作,于2019年12月15日完成了制作,2019年12月30日通过了业主方的验收。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了11万元,12月5日支付了31万元,余款6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确认66万元未支付,但未付款项并非被告单方原因。被告一直在推进项目验收及支付款项,2020年6月12日业主才最终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同样有义务负责全片制作直至业主验收该部分内容,因此,在未完成最终验收时,开馆日期不应视为已完成审核并合格交付。在完成验收后,被告提出需要原告提交源文件、素材、完成结款流程,截至2020年11月25日原被告仍就影音视频文件做修改,并交付最后的影片;根据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函,原告交付的视频资料有大量抄袭内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未就资金占用费进行约定,被告一直在推进验收催款,被告也没有收取全部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变更为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变更为现名。 2019年11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宣传片制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廉政文化宣传片制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宣传片1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制作经费共计22万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50%合同款即11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视频短片制作完成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11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视频短片制作于2019年8月20日起,需在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制作并提交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 2019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宣传片制作协议书》(以下简称《3大主题宣传片制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宣传片共3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制作经费共计86万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50%合同款即43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宣传片制作完成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43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视频短片制作于2019年11月25日起,需在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制作并提交给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单方违约的,在按照本合同单列条款处理的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 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11万元,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11万元。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廉政文化宣传片制作协议书》项下22万元已结清,《3大主题宣传片制作协议书》项下3条宣传片由业主方于2019年12月30日开馆时播放使用,被告尚欠原告余款66万元。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30日,原告询问被告“影片已经全部都做完了,我想问一下我们那个款项什么时候可以结算呢”,被告回复“我们现在也是在追他们这个轨道的钱……他们这边的款项一到我们那天,我就立马处理您这边的款项,您这边的单子也是流程都走完了,实际上”。 被告主张案涉宣传片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验收,并提供了一份工程名称为“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中记载,预估结算价1460万元,建筑面积1630平方米,设计单位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时间2020年6月12日。 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支 付了律师费29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廉政文化宣传片制作协议书》和《3大主题宣传片制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主张案涉协议书项下的宣传片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并提供了“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落成揭牌”新闻报道截图、被告网站宣传截图等为证。结合原告提交的2020年4月30日微信催款记录中被告的回复内容,可以认定案涉影片在2020年4月30日前已经被告验收完毕,达到支付余款的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涉协议书项下的宣传片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验收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解的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案涉宣传片的验收时间问题,本院意见是,一方面文化展示中心开馆时已经播放了原告制作的宣传片,另一方面,按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短片由是合同的甲方即本案被告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支付余款,而不是业主方审核,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反映的业主方对被告承揽的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被告主张以2020年6月12日作为案涉宣传片验收时间,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在宣传片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余款66万元。现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6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案涉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调整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费,没有合同约定为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66万元,并从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制作费金额为基础按年利率14.8%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188元(其中受理费131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广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70元(其中受理费413元,保全申请费157元),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618元(其中受理费12775元,保全申请费4843元)。被告广州某某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7618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