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9067号
原告:广州新彩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15号之一2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67号广州市海珠凤凰展贸城二十二号楼101A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新彩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LED显示屏产品定制合同》,约定被告委托我公司采购“***亮”品牌的显示屏及进行安装,总价为491900元。我公司已为被告采购并安装了LED显示屏,安装地点为梅州市蕉岭县丘成桐国际会议中心。虽然我公司为被告采购的显示屏为“强力巨彩”品牌,但与合同约定的品牌是同等级别、同一品质,且不影响用户使用效果,故视为我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的尚欠的工程款221355元,及支付从2020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1818.6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变换LED显示屏品牌,使用的是“强力巨彩”品牌,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亮”品牌,故要求原告更换合同约定的品牌后,才同意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力天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LED显示屏产品定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原告为被告采购的LED显示屏品牌为“***亮”,合同总价为491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采购及安装的LED显示屏的品牌为“强力巨彩”,安装地点为梅州市蕉岭县丘成桐国际会议中心。原告已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2459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LED显示屏产品定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采购的显示屏为“***亮”品牌,但原告未经被告的同意擅自更换为“强力巨彩”品牌,根据后履行抗辩权的原则,原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付款方是后履行的一方,被告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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