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天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9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9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力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颢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颢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片已交付并通过验收与事实不符。1.《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片制作协议》(以下简称《制作协议》)为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标。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直至2020年7月8日,力天公司与颢德公司仍在根据业主要求进一步整改,整改原因为沙盘区域影片画面精美度、视觉观影效果不够以及现场播放人声刺耳,故双方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仍就针对业主提出的要求在进一步更改**片。此外,《制作协议》约定“负责全片制作直至业主验收该部分内容”,“因乙方原因,乙方超过规定时间后屡次完善成果仍不能通过甲方审核通过或延后提交成果时间并造成较大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因此在未完成该部分整改之前,力天公司并没有出具任何关于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一审法院以2019年12月30日开馆作为验收通过的依据与事实不符。2.2022年9月20日,力天公司要求颢德公司提交视频源文件,***公司并未按照要求提供。虽然颢德公司提供了“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落成揭牌”新闻报道截图、力天公司网站**截图等证据,但该些证据并非源文件以及制作成果的体现,而《制作协议》约定“本合同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属于甲方所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版权、电视播放、相关节目的制作以及音像电子数据制品等所涉及得到权利”,故力天公司在颢德公司未提交完整源文件之前有权拒绝颢德公司要求支付款项的诉请。(二)一审法院认定按照LPR的四倍即14.8%计算资金占用费,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1.力天公司与颢德公司在《制作协议》中并无任何关于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且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应不予支持。2.资金占用费属于利息补偿的一种方式,按照法定逾期利息规定,利息赔偿仅指弥补守约方资金损失而非让其进行盈利。在颢德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力天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按照LPR的四倍即14.8%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结合力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力天公司一直在向业主等相关单位请款,并在2022年8月至10月陆续回款,可见,力天公司一直在配合颢德公司进行款项申请,不存在拖欠支付款项的主观恶意,故一审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3.一审判决不应支持自2020年1月8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首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力天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要求颢德公司提交完整视频源,即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不应早于2020年11月27日。其次,2020年4月30日,力天公司相关人员在微信中称“***:我们现在也是在追他们这个轨道的钱……他们这边的款项一到我们那天,我就立马处理您这边的款项,您这边的单子也是流程都走完了”,颢德公司回复“好的***总”,可见力天公司与颢德公司对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在力天公司收到业主单位款项后***公司支付案涉制作费用。而根据力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款凭证显示,力天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最早一笔款,则资金占用费应自2022年8月25日起计算。(三)一审法院遗漏查明案涉**片涉嫌著作权侵权的事实。根据力天公司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影片视频整理可知,颢德公司制作的视频文件存在抄袭,包含“序厅影片”“三折幕-壮乡史诗影片”“交通沙盘影片”“飞跃站”“地质秘密”和“盾机构大冒险”的制作,所展示的内容均存在使用第三方制作并对外公开的视频素材。因此,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针对上述涉嫌侵权的视频提供授权许可文件,并限期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视频文件。而《制作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应保证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承担相关责任”,故颢德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该条约定的义务。 颢德公司辩称,(一)力天公司上诉主张案涉**片没有在2019年12月30日通过验收,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颢德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5可知,不仅力天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在其公司的网站**了案涉**片并投放播出使用,且项目业主方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官方网站以及南宁市多家官方媒体亦在2019年12月30日对该**片投入使用进行了**、报道,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案涉**片通过了验收并投入使用,颢德公司有权主张相应未付的工程款。(二)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颢德公司自愿将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比例降低调整为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5%,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片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根据《制作协议》约定,力天公司应在**片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而力天公司没有依约及时付款,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自2020年1月8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三)力天公司主***公司交付的**片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与事实不符。本案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与本案无关。且颢德公司制作的案涉**片版权属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该公司并未提出构成侵权,力天公司称颢德公司提供的案涉**片涉嫌侵权,缺乏依据。 颢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力天公司***公司支付制作费用66万元;2.力天公司***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6万元为基数,按LPR四倍即年利率14.8%,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力天公司承担颢德公司的律师费29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力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力天公司原名广州力天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变更为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变更为现名。 2019年11月8日,颢德公司(乙方)与力天公司(甲方)签订《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片制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廉政文化**片制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片1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制作经费共计22万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50%合同款即11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视频短片制作完成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11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视频短片制作于2019年8月20日起,需在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制作并提交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 2019年11月20日,颢德公司(乙方)与力天公司(甲方)又签订《南宁轨道交通廉政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片制作协议书》(以下简称《3大主题**片制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3大主题**片共3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制作经费共计86万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50%合同款即43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片制作完成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43万元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视频短片制作于2019年11月25日起,需在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制作并提交给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单方违约的,在按照本合同单列条款处理的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 力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公司支付了11万元,2019年12月5日***公司支付了20万元、11万元。本案诉讼中,颢德公司、力天公司双方确认,案涉《廉政文化**片制作协议书》项下22万元已结清,《3大主题**片制作协议书》项下3条**片由业主方于2019年12月30日开馆时播放使用,力天公司尚欠颢德公司余款66万元。 颢德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30日,颢德公司询问力天公司“影片已经全部都做完了,我想问一下我们那个款项什么时候可以结算呢”,力天公司回复“我们现在也是在追他们这个轨道的钱……他们这边的款项一到我们那天,我就立马处理您这边的款项,您这边的单子也是流程都走完了,实际上”。 力天公司主张案涉**片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验收,并提供了一份工程名称为“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中记载,预估结算价1460万元,建筑面积1630平方米,设计单位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时间2020年6月12日。 颢德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支付了律师费29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颢德公司与力天公司签订的《廉政文化**片制作协议书》和《3大主题**片制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颢德公司主张案涉协议书项下的**片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并提供了“南宁轨道交通党建文化展示中心落成揭牌”新闻报道截图、力天公司网站**截图等为证。结合颢德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30日微信催款记录中力天公司的回复内容,可以认定案涉影片在2020年4月30日前已经力天公司验收完毕,达到支付余款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对颢德公司主张的案涉协议书项下的**片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验收予以确认。关于力天公司辩解的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案涉**片的验收时间问题,一审法院意见是,一方面文化展示中心开馆时已经播放了颢德公司制作的**片,另一方面,按颢德公司、力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短片由是合同的甲方即力天公司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支付余款,而不是业主方审核,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反映的业主方对力天公司承揽的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力天公司主张以2020年6月12日作为案涉**片验收时间,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力天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在**片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余款66万元。现力天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颢德公司要求力天公司支付余款66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颢德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案涉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力天公司逾期支付费用的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现颢德公司自愿调整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颢德公司主张力天公司赔偿律师费,没有合同约定为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力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支付制作费66万元,并从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制作费金额为基础按年利率14.8%计算资金占用费给颢德公司;二、驳回颢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188元(其中受理费131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570元(其中受理费413元,保全申请费157元),力天公司负担17618元(其中受理费12775元,保全申请费4843元)。力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7618元直接缴纳至一审法院。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力天公司是否应当***公司支付66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颢德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30日、6月29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6月7日与力天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多次向力天公司催告付款,力天公司从未以颢德公司没有完成交付并通过验收为由提出过抗辩,仅表示其未收到进度款等。其次,颢德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案涉**片,且在开馆时播放使用。另外,力天公司在一审中亦主张**片在2020年6月12日通过验收,却在二审中抗辩2020年7月至11月仍未审核通过仍拒绝付款,显然与事实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颢德公司交付的**片已经在2019年12月30日验收通过并无不当。至于违约金标准,因双方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一,颢德公司自愿调整为LPR四倍,客观上已经有利于力天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该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因双方约定在**片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力天公司未有依约履行,一审法院认定应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并无不当。力天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力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5元,由上诉人广州力天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娟 审判员 **前 审判员 袁 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