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53号
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690037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开印象(北京)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212051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开印象(北京)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以其名下等额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开印象(北京)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开户行:北京银行xx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开发区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