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喀喇沁旗锦山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2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在赤峰市新城区温馨花园小区租房居住,且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该地已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松山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在另案中自认其住所地为内蒙古喀喇沁旗。现被上诉人依此起诉,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6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各承担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