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

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28民初2886号
原告: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弘坤乐园**期**号大厅。
法定代表人: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2,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居然之家**号号。
法定代表人: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学府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1、第三人**2、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司玉芝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喇沁旗恒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保全费1770,合计4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