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8民初5191号
原告:***,女,1941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民,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津,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桥路。
法定代表人:邹吉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磊,女,1983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建设局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龙,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二期10号楼对过。
法定代表人:窦常泉,经理。
原告***与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