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1173号
原告:喀喇沁旗锦山镇佛山陶瓷涂料大全装饰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诉讼代表人:陈伟,男,1981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喀旗锦山镇佛山陶瓷涂料大全装饰行经营者,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窦长泉,总经理。
被告:陈梓晖,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连盛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法定代表人:李树志,总经理。
原告喀喇沁旗锦山镇佛山陶瓷涂料大全装饰行诉被告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陈梓晖、内蒙古连盛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喇沁旗锦山镇佛山陶瓷涂料大全装饰行撤回对被告赤峰锦城建筑有限公司、陈梓晖、内蒙古连盛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