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02民初1378号 原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东海大道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开发大道900号前后科技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道喜置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402室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轩公司)、上海道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梁轩公司、道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中梁轩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工程款58463.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道喜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向宏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宏图公司与中梁轩公司于2018年5月订立《台州75号地块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宏图公司已全部完成台州75号地块智能化工程项下义务。案涉工程项目所在的香颂华府小区整体于2019年7月30日竣工验收。经工程结算最终金额为1169257.72元,其中质保金58463.72元。宏图公司在竣工验收后按约定提供两年质保服务。根据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第9.6款规定,中梁轩公司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宏图公司结算支付所欠的质保金。宏图公司已向中梁轩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并多次催收,但中梁轩公司至今未支付质保金。合同第13.1条规定,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道喜公司是中梁轩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宏图公司要求道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梁轩公司书面辩称,对宏图公司主张的质保金金额58463.72元予以认可,对违约金不予认可。2018年5月,双方签订《台州75号地块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已完成结算,结算金额1169257.72元,中梁轩公司已支付1110794元,剩余未付质保金金额58463.72元。合同9.6条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返还扣除相应责任款外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宏图公司诉求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宏图公司关于质保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道喜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中梁轩公司(甲方)与宏图公司(乙方)签订《台州75号地块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台州75号地块项目智能化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付款方式:每月20日乙方上报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和甲方核定支付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75%;工程完工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取得证书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30天内移交完整工程资料经现场监理及甲方确认,并办理结算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乙方需提供决算价100%发票);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返还扣除相应责任款外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宏图公司完工后,中梁轩公司、宏图公司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169257.72元,中梁轩公司已支付1110794元,剩余未付质保金金额为58463.72元。宏图公司已向中梁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台州75号地块智能化项目所在的小区于2019年7月30日竣工验收。 另查明,中梁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道喜公司。 上述事实有宏图公司提供的《台州75号地块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宏图公司与中梁轩公司签订的《台州75号地块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宏图公司完工后,中梁轩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中梁轩公司对宏图公司主张的质保金58463.72元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对宏图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58463.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宏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梁轩公司辩称质保金不计利息不应计算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质保金不计利息仅针对质保金在保修期内的资金占用成本作出安排,并未明确排除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其返还期限系双方对质量保证义务与款项支付的平衡约定,中梁轩公司逾期返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梁轩公司相关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台州75号地块智能化项目所在小区于2019年7月30日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中梁轩公司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宏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主张违约金,该计算标准合理并未明显过高。因此,宏图公司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以及计算标准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中梁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道喜公司,道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梁轩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应当对中梁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宏图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中梁轩公司、道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463.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上海道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台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原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479元),由被告台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道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