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2178号
原告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天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天星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7元,由原告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