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云秀,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星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星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4074.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暂时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