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4民初2260号
原告:***,,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隋某,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傅某,女,,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水利建筑安装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省某某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某某中心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傅某、隋某、潍坊某某水利建筑安装开发中心、山东省某某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一、第二被告与本院(2024)鲁0724民初2261号案件的原告及第一、第二被告当事人相同,且其同意本案与本院(2024)鲁0724民初2261号案件合并审理,两案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鲁0724民初22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