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振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春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91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春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永春路以西(巨人科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振业水利建筑安装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兴峡街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79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振业水利建筑安装开发中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振业水利建筑安装开发中心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