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保1583号
申请人:潍坊振业水利建筑安装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498774,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住临朐县。
上述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3749.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美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