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704民初2347号
原告湖北凌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鄂城区碧石渡镇虹桥村,联系方式:1571713****
法定代表人卢建林。
被告***,男,41岁,1978年11月10日,地址:湖北省监利县,
湖北凌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婷(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凌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