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70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建林,
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述礼。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704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9,980.00元、诉讼费3,809.50元并承担执行费6,407.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33,78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704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新春
审 判 员 章 冲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佳琪
书 记 员 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