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3民初2851号
原告:邓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孙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孙某、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25年9月10日以已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