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5508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