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428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被告:悦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44号西开小区1幢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FP0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悦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亿联国际商贸C6栋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E5DYT6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汉县天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街道磨峡村6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悦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悦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经组织原、被告调解,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调解款的支付义务,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