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5668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重庆某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重庆某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重庆某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发送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限期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免、缓缴纳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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