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2民初216号之一
原告:洛阳恩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与伊洛路交叉口公交驾校对面南排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桐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顺安巷交叉口顺安小区南院6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盛唐至尊20号楼二单元2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院13栋1门3301号。
被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三山路5号院3号楼1单元502号。
被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沙元村四组。
被告:***,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菜园村11组494号。
被告:***,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院13栋1门3301号。
被告:***,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院13栋1门3301号。
被告河南桐池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洛阳金元古城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与柳林街交叉口东南角古都天玺1-20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恩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桐池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金元古城文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恩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恩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恩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86元,由原告洛阳恩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